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小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皓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4961号 原告:大连皓林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玥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小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炅。 原告大连皓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小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连皓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梦意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倩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