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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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全椒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3761号 原告:全椒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 原告全椒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全椒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全椒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许程琼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霖瑞 书记员张领岭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