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瑞安市瑞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旋律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1执异29号

异议人舒雅,女,****年*月**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陈。

委托代理人周郑盛、唐小勤,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秀芬。

被执行人温州旋律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裕定。

被执行人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小荣。

被执行人吴秀芬,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黄春光,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园区的厂房及违法建筑。现异议人舒雅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述称:2018年2月1日,异议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得知瑞安市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坐落于瑞安市××罗凤北工业园区的厂房,即交纳保证金90万元,于2018年2月2日以最高价1525万元竞拍成功。因异议人系个体工商户,名下无法人企业,致使异议人主体裁资格与拍卖公告中规定不符,以致不能办理该厂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此,特向法院提起异议,请求撤销本次拍卖,返还给异议人保证金90万元。

申请执行人辩称:1、异议人不属于“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人,不能以此要求撤销司法拍卖;2、异议人因自身疏忽未能认真阅读拍卖公告,若不能按法律规定继续进行缴纳拍卖尾款、过户等,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承担悔拍卖责任,不予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请求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罗凤北工业园区的厂房予以公告拍卖,并于2017年12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上发布公告,拍卖标的:瑞安市××罗凤北工业园区的厂房及违法建筑,钢混结构,房屋所有权证: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罗凤字第××号,总建筑面积5071.42平方米,其中幢1的总层数4层,位于第1-4层,建筑面积1017.41平方米,幢2的总层数5层,位于第1-5层,建筑面积4054.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4)第23-37号,使用面积2757.8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至2045年12月26日。起拍价910万元,保证金9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拍卖公告并特别提醒:竞买对象为除公民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外的工业企业法人,并符合其他工业园区准入条件。其他事项业已一并公告。异议人于2018年2月1日交纳了保证金90万元,并于2018年2月2日以最高价1525万元竞得该厂房。现异议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拍卖。另查明异议人系瑞安市舒雅塑料加工厂的经营者。

认定上述事实有异议人陈述、本院淘宝网公告、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7年12月29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上发布要约邀请,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注明标的、起拍价等,并作出特别提醒,将工业厂房的竞买人限定为除公民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外的工业企业法人,并要求符合其他工业园区准入条件。故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当受拍卖公告约定的条件限制。竞买人不符拍卖公告在先公示的限定条件,将导致后期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的后果。本案异议人系个体工商户,并已于指定的交款期内向本院提起异议,请求因其对竞买人条件的重大误解而撤销本次拍卖。本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异议人出于恶意参与本次司法拍卖,其积极竞买并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系基于对竞买人条件限制的重大误解。若不予以撤销,将严重损害异议人利益。故本案异议人提出撤销本次拍卖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前期所交纳的保证金亦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故在本次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另行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异议人舒雅于2018年2月2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承买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园区的厂房及违法建筑的拍卖,其所缴纳的保证金90万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浩杰

审判员 赵小珍

审判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鲁施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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