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 泰顺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保险金192365.23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保险金5400元; 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85419.1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44元,减半收取3472元,由***负担975元,由***负担1855元,由***负担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