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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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射阳县人民医院 阜宁县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23民初16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盐城公司)暨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合计123506.6元以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俐、被告***、被告太平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周琴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4938.06元,向被告***返还1800元,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8677.57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银行,帐户:62×××15;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户:62×××75;开户名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帐户: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户:53×××1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鉴定费1869元,合计3254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954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军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曦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