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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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23民初8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坤,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如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合计417042元以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坤、被告***、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54322.74元,向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返还130000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银行,帐户:62×××32;开户名称: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帐户:3***001360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4元,减半收取3667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5417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4767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军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