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16559.7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193.33元(截至2020年8月10日)及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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