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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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4民初1411号 原告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9901948H。 法定代表人 梁德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 代理人 肖柳芳,该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余柳融,该公司东圩分理处客户经理。 被告 陈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 2020年9月4日。 待裁事项 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原为74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秀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龙 书记员 何展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