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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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4民初1147号 原告 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087609028。 法定代表人 林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 代理人 赵瑜,该公司员工。 被告 李景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待裁事项 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秀红 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石爽 书记员何展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