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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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224民初1169号 原告 黄艾,女,****年*月**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 黄礼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开庭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原告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黄礼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0日,被告黄礼格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并承诺只借款6个月。同时被告许诺如逾期还款,负责支付利息及负责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现在还款时间已到期,被告没有如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总以没有钱为由推辞,甚至不接原告的电话。原告认为被告的恶意逃债行为已违背了诚信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答辩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黄礼格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投资门面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借条》,内容为:“甲方:(出借人)黄艾。乙方:(借款人)黄礼格。兹因投资门面急需资金周转,而向黄艾借款,共借到黄艾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2019年11月20日到2020年5月20日。借款人黄礼格(签字并捺手印)。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判,2019年11月20日。”同时原、被告在甲方、乙方处签字认可,之后原告用现金支付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黄礼格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催收无果后,遂于2020年8月5日起诉到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黄礼格向原告黄艾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条》予以证实,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将款借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主文 被告黄礼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艾借款本金30000元。 权利告知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黄礼格负担。 一审终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秀红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爽 书记员何展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