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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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2020)桂0721执保187号 李海广、张先敏、陈广辉: 申请人李海广与被申请人张先敏、陈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价值1161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桂0721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依法调查,对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帐户各在1161000元限额内、网络资金帐户各在查询时余额的限额内(系统不支持超额冻结)采取冻结措施。冻结帐户如下:张先敏的在浦发银行南宁民主支行帐号为63×××80、在中国银行南宁市东葛支行帐号为62×××68CNY0、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帐号为62×××78、在兴业银行南宁新城支行帐号为55×××76、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帐号为62×××39+1、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帐号为62×××21_20001、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帐号为62×××01-000156、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为21×××86和21×××85,实控金额共2688.71元;陈广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为21×××93和21×××06及2102103001209984803、在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帐号为62×××68_000001、在浦发银行南宁民主支行帐号为63×××80、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帐号为62×××78、在交通银行南宁东葛西支行帐号为62×××62、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人民路支行帐号为62×××55-000156、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62×××20_156_1和3372219980100552405_156_1、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帐号为20×××57、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帐号为085e9858e0546d5b6ebb0ffd3@wx.tenpay.com,实控金额共48324.48元;前述帐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30日止。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