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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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2020)桂0721执保199号、张先敏、陈广辉: 申请人李海广与被申请人张先敏、陈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广辉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越野车(车辆识别号:G82250)在价值20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桂0721民初17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要求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对上述车辆协助执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止。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续行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查封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