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
类型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2020)桂0721执保17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刘旭、劳肇丽、邓成厚: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旭、劳肇丽、邓成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地产等】在价值40624.48元限额内依各类财产法定保全期限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桂0721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依法调查对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帐户各在40624.48元限额内采取冻结措施。冻结帐户如下:刘旭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帐户为81×××57、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行帐户为62×××51_156_1和6217003440002239258_156_1,实控金额共20.45元;劳肇丽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帐户为81×××16,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三海支行帐户为62×××79,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帐户为62×××56,实控金额共1113.59元;邓成厚在华夏银行钦州支行帐户为13×××32,在广西北部湾银行钦州分行帐户为62×××95+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帐户为62×××71;在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帐户为62×××75_000001,实控金额共311.4元。冻结期限全部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续行冻结帐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