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3945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7394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3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584元,由被告***负担21770元,本案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5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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