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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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44704.75元及截至2020年4月3日的利息3486.69元、逾期利息1025.86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未还的本金4470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