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
弘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弘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弘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被告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60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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