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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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孟庆华、韩晓彬、韩晓霞、韩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在继承韩玉双遗产范围内给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8,453.83元,并给付以2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13%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以3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3%计算,自2015年9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以1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13%计算,自2016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47.00元,保全费1,270.00元,由孟庆华、韩晓彬、韩晓霞、韩晓红在继承韩玉双遗产范围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