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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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江苏鑫塬镍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盐城尚冶工贸有限公司 滨海海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尚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滨海海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偿款10889057.94元; 二、被告江苏鑫塬镍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滨海海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份额的偿还责任(以其名下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华泰路北侧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为限)。 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账号:6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34元,由被告盐城尚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134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