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同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荣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阜宁县康林鞋材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同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偿原告阜宁县康林鞋材加工厂场地、钢棚等设施建设费用305648元,另返还原告阜宁县康林鞋材加工厂租金833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阜宁县康林鞋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67元,保全费3523元,计7090元,由被告盐城市同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