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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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6756.2元、应交保费2029.8元、违约金(以36756.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为129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800元,***负担4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1600元,***负担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