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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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东坝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利息8485.74元,本息合计208485.74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14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