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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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酒泉市嘉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塔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酒泉市嘉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700000元,合计6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350元,由被告金塔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