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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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14331.68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