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等各项损失93328.4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医疗费已赔付医疗费10000元,再赔付83328.4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41185.1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的鉴定费55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三项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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