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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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94385.51元及利息228855.63元(利息截止2019年9月21日); 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驳回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0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