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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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扬州万隆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156米钢制多用途船舶建造合同已于2018年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万隆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船舶建造加工费及药芯焊丝使用费共计7739742.8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万隆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钢材款1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欠款凭证出具之日,按月利率1.2%计算,截至原告主张的2018年1月8日,利息共计5911980元,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万隆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造船图纸设计费及船舶生产设计费共计205000元; 五、确认原告扬州万隆船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委托原告建造的156米钢制多用途船舶享有留置权,可就本判决确认的第二、三、四项债权在该船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扬州万隆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7325元,由原告原告扬州万隆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47元,被告***负担173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