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散发印有涉案图片的宣传册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印有涉案图片的宣传册;

二、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240元,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6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03×××7540002475)。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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