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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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048.33元; 二、由被告***偿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应扣减被告***已归还的5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所确定的款项,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