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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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平江县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平江县西侧雅林小苑第001幢06层602号房屋向两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倘若该房屋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两原告不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办证请求; 二、由被告平江县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342.978元,并自2015年9月29日起以3429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向两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为止。 三、驳回两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2元,由被告平江县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