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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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各种损失有医疗费31108.93元(其中被告***垫付20796.20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324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9415.60元、司法鉴定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9元、车辆维修费362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共计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62546.53元,总计184546.53元(其中22296.20元归被告***所有,其余162250.33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庆阳快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被告***承担1770元,其余1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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