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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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2635.06元; 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8545元、罚息256201.11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之后的罚息按月利率1.995%计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7032.62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434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04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