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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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125915.01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咸阳宏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原告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被告***、***负担2700。(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