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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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22执恢35号 陕西凤翔恒丰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同盛食品有限公司、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卢斌: 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恒丰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同盛食品有限公司、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卢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陕032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恒丰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清偿借款23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凤林置业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千阳县宝平路冯坊河口千湖万汇城的6套房产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以物抵债。本院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抵顶案款2116984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恒丰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斌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卢斌再付申请执行人900000元,其余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卢斌已经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内容已经履行清楚,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2执恢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