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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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赔付车损2000元。 二、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赔付下余车损131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承但7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承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