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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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 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3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雅豪,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银秀,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王银秀,女,生于1963年5月13日。 被执行人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王银秀、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陕07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王银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11610元(利息计至2019年2月25日,后期利息续计),本息合计2911610元。二、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王银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给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0117元,由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王银秀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王银秀、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王银秀、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无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王银秀有银行存款26861.60元,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划拨;王银秀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有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登记于2010年2月,因残值不大,本院未查封。 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王银秀、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无公积金、房屋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被执行人王银秀之子杨辉及高台社区工作人员调查,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系杨根元与其妻王银秀开办,从事大米加工销售等业务,所使用场地及房屋系租赁南郑区粮食局原下属高台粮站的场地及房屋,2015年9月杨根元突发疾病不治身亡,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即于同年11月停产至今;王银秀又于2016年3月患精神病,完全丧失意识。现汉中市根源米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仍存放在所租赁场地及房屋内。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从事木材加工、木地板生产销售业务,因经营效益不佳,负债较大,在本院有多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结。 5、2020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己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703执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吴晓红 审判员龙海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虎 |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