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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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伟鼎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12411号 原告: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伟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英。 原告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伟鼎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韦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