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天时美智能物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时美智能物联有限公司欠款7771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