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43827.2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潘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47.3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承担257元,由被告潘保安承担1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