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友华纸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友华纸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0679.21元及违约金(以2080679.21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广东友华纸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抵押的13台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抵押物清偿债务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友华纸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15.31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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