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于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3刑初358刑事判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刑终139号刑事裁定确定的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罚金刑及退赔部分终结执行; 二、对于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3刑初358刑事判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刑终139号刑事裁定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