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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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江英镇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山县江英镇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641917.40元及利息(计算到2019年5月7日的利息为62959.14元,本息合共704876.54元,2019年5月8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座落于阳山县江英镇江英大街14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阳字第××)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阳府国用(2000)字第18230002004号]在上述第一项判项中被告阳山县江英镇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阳山县江英镇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项中所欠原告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49元,减半收取5424.50元,诉讼保全费4044.38元,合计9468.88元,由被告阳山县江英镇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10849元,应退回5424.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