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喜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喜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支付活动承办费1256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567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广州喜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支付水电费30099.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99.0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广州喜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支付溺水家属补偿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广州喜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支付垃圾清运费2700元; 五、被告广州喜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3元,由被告广州喜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