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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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瑞泽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白城市鹏吉粮食贸易深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城市鹏吉粮食贸易深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20,909,867.00元及利息(以15,109,867.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对第一项中5,8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00.00元,由白城市鹏吉粮食贸易深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20,640.00元,***负担30,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