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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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鸿星物流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河南源圣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8982号 原告:河南源圣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彩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谨星、樊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峰。 被告: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亮。 被告:广州鸿星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德卿。 原告河南源圣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广州鸿星物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源圣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源圣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罗炜 人民陪审员许燕娜 人民陪审员区丽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蕙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