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1028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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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鑫豪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隆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鑫豪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隆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湖南隆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鑫豪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9640元; 三、被告湖南隆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鑫豪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倍定金8467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0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被告湖南隆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