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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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733950元及逾期利息(以17339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06元,由被告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诉讼费交纳至本院或汇款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的账户中(账号:10×××03),期满仍未交纳的,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