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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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569870.03元,支付至2019年1月22日止的利息13268.52元,2019年1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31元,依法减半收取4815.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用8835.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