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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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中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债务本息198580693.09元(扣除原告从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及周建灿【周建灿所负部分由被告***、***在周建灿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债务本息198580693.09元(扣除原告从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债务本息198580693.09元(扣除原告从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债务本息198580693.09元(扣除原告从破产程序中可得分配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建灿(周建灿所负部分由被告***、***在周建灿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律师费7万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且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127元,由被告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