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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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元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天姥路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33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金元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 负责人:黎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天姥路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阮忠。 原告***诉被告***、浙江金元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天姥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会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寿宝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庞彩燕 书记员严建良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