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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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慧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慧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98437.94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998437.94元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12.75%的年利率计息,借款本金5000000元从2019年8月4日起至同年8月9日止按8.5%的年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12.75%的年利率计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楚。 二、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慧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95号的房屋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湖北慧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三、***、李晓毓、***、***、***对湖北慧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晓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慧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40元,由湖北慧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毓、***、***、***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